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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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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說完一條鞭法的稅收制度,自然要一起說其他的經濟制度。

“明朝的經濟法律,除了稅收之外,就是土地制度和市場制度了,”伍愛華說著還搖頭:“基本拷貝了唐朝的立法,很難有宋朝那麽多可以說的內容。”

“如果一定要說明朝土地制度的特點,無非是設置官田和民田,官田不允許自由買賣,且數量龐大。”

【該不會分給藩王的都是官田吧?那數量確實是龐大】

“除了官田之外,明朝還有皇莊、王莊。”

“皇莊是皇帝的私產,王莊是藩王的私產,明初的時候用的是閑置的土地,招募民眾耕種,因為明朝下豬仔一樣的生娃,中後期土地顯然不夠用,所以基本都是通過各種手段搶奪的老百姓的土地。”

“在這種環境下,疊加勳貴、進士的土地,明朝末年百姓也是無立錐之地,和青少年時期的朱元璋一樣要跪求地主施舍一塊土地埋葬爹娘的人也比比皆是。”

朱元璋捏斷了手中的毛筆。

總不能不讓孩子生娃吧?生下來的子孫總不能不養吧?這事無解啊!朱元璋只覺得頭疼。

頭疼的朱元璋想要看看後世人有什麽好辦法。

後世非自然部門管理人員還真給了他一個辦法:【只許娶妻不許納妾,延遲一下成婚年齡,讓他們年過二十學有所成才能娶妻,怎麽不能控制子孫數量呢?】

一開始的時候,非自然部門的人建議是一夫一妻無妾制度,被朱元璋斷然否決。

朱元璋給出的理由是,如果妻子不能生,豈不是要血脈斷絕?

而後,非自然管理部門建議四十無子方可納妾,朱元璋依然否決。

不過這次朱元璋的理由就很有說服力了:自家選的都是小戶人家的女兒,如果夫妻感情不好或者淡了,還不能納妾,不怕王妃被殺掉嗎?

非自然管理部門提及郡王以下可以自由嫁娶門當戶對的人員,朱元璋倒是沒有反對,只是表示親王和郡王都需要有自己的排場。

朱元璋雖然沒有采納,但是也明白了對方的意思,延遲成婚年齡,減少妻妾數量,確實能夠控制子孫數量。

一把年紀才有了兒子的朱元璋嘆氣:沒想到有一天咱也要擔心孩子生的太多!

朱元璋轉念一想,哪裏又是自己家的問題,那些勳貴和文官,一個個的侵占老農民的利益,才是真的該管的人!

非自然管理部門的人咋舌:就朱元璋這種老板,還有那麽多人前仆後繼考進士?

同事聽了之後忍不住提醒:有沒有可能,朱元璋的手下,官不好做,但是小百姓更不好做?

“除了這些被兼並的土地之外,明朝還有一個不同於元朝的地方,在於他保護先占。”

“朱元璋規定,如果有人開墾了因為戰亂棄置的土地,那麽就算原主拿著地契要求返還,官府也不支持,主打一個你元朝的地契,關我明朝什麽事?”

“而且朱元璋還說了,對於遺失物,交給官府招人認領,有人認領的,一半歸失主,一半歸撿到的人,如果一個月內沒有人認領,就全部給撿到遺失物的人。”

“但是這也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撿到的是私人的遺失物,不能是官府的遺失物。”

“在這種前提之下,操作空間那就很大了。”

“你怎麽保證這是私人的呢?特別是一些值錢的玩意兒?”

【官員貪汙六十兩以上要殺頭?】

【那要是藩王去認領,明明是私人的,非說是官家的呢?官員要不要給他一半?】

看到這條彈幕,朱元璋都無言以對,藩王的財產,要怎麽區分私人和官家?官員要怎麽判決?

朱元璋當即決定出個目錄清單,清單外的都不算官物!

“在對於市場的管理方面,明朝也基本參照了唐朝的做法,除了統一市場的度量衡,也就是防止缺斤少兩之外,就是管理中介,設置牙行,牙人都需要有官府的印信,杜絕私牙的存在。”

“說到這裏,古代的私牙主要是什麽,大家知道嗎?”

【人販子?】

【拐賣人口的那些?】

“其實一直以來,牙行都是經營貨物介紹、房屋介紹和牲畜買賣為主。”

“試想,古代有多少人家買得起丫鬟和小廝?這本來就不是買賣的大頭,又怎麽會成為私牙的大頭呢?”

“其實私牙,主要就是自己偷偷介紹生意但是不去官府備案納稅的那群人。”

“官牙和私牙的區別,就是始於明代。”

“在作出這些區分的同時,明朝的牙人也擴大了自身的業務,原本只是中間居間介紹,後來還會自己經營買賣、墊款、運輸、水運等業務。”

“明清之時,牙行快速發展,但是商人們也不想讓牙行賺取這筆金錢,於是他們成立了現今到處有遺址的會館。”

有牙人敏銳地察覺:這會館竟然會影響我們?

“有人可能會覺得,明朝的經濟應該挺發達的,畢竟牙行都做大做強呢,那麽在商事法律上肯定會有所進步?”

“事實上,在契約制度上,別說和宋朝相比,就是和朱元璋推崇的唐朝法制相比,明朝的契約也格外的簡略。”

“明朝只規定了田宅需要進行契約並在官府備案,換取紅契,對於民眾之間私下的買賣沒有任何約束。”

“當然,不約束歸不約束,有人拿著私下的契約告上公堂,官府還是支持的。”

“說完這些法律,我們就來到了明朝罵聲最厲害的婚姻家庭繼承法了。”

“明朝的婚姻法,強化了夫為妻綱。”

“明朝法律的規定中,夫妻之間的關系更加的不平等。”

“舉例而言,如果在唐宋,夫妻互毆,妻子承擔的罪責比夫君稍重甚至說雙方抵消,但是在明朝,就是妻子被判刑夫君無罪的節奏。”

“唐宋如果妻子毆打丈夫,徒刑一年,傷重的加三等,大明律卻規定了,只要妻子毆打丈夫,不管有沒有造成傷害,都要杖打一百,骨折以上的傷的還要加重刑罰,導致篤病殘疾的直接絞刑,殺害丈夫的直接淩遲。”

“但是對於丈夫毆打妻子的,唐宋的規定都是減二等判刑,明律規定骨折以下,是丈夫行駛自身夫權,不是犯罪,骨折以上的傷,才減二等判刑,殺死妻子的,絞刑。”

【這算什麽?支持家庭暴力法?】

【陳勝吳廣沒有教會他們嗎?今傷亦死,殺夫亦死,拉個墊背可乎?】

【這道題我會!妻子殺夫淩遲,謀反也是淩遲,反正都要淩遲,幹脆殺個有地位的拉著滿門陪葬!】

“這後世女人,怎麽能不馴至此?!”古人毫不懷疑發出這些彈幕的都是女性。

【可惜古代沒有頭孢,不然在丈夫喝酒後給他餵下,死得多輕松?】

【別的不行,靜脈註射空氣是不是可以嘗試一下?】

【那時候哪有密封的註射器?】

“這……這些毒婦!”古代男人感受到了一點小小的震撼。

【反正誰要是敢照著三頓飯打我,我高低要送他滿門一起淩遲】

【明朝那麽多蔑視皇權的罪名,隨便挑幾個犯罪不就好了?娘家人不錯就挑個滿門抄斬的罪,娘家人不行就挑個誅九族的罪】

【哎呀,生命如此美妙,大家不要暴躁,幹嘛給他陪葬?不能給他偷偷繡個五爪金龍的龍袍,然後大義滅親去舉報嗎?我記得大義滅親是允許妻告夫還能離婚的】

朱元璋怒發沖冠:“這群蠻人!毒婦!”

非自然管理部門監視的人假裝自己什麽都沒聽見。

“明律還有規定,對於妻子毆打丈夫的,只要打了,丈夫都可以主張離婚,折傷以上直接義絕,但是如果是丈夫毆打妻子,只有折傷以上,妻子才能提出離婚,離婚的要求還必須要丈夫同意才能離。”

【這才叫沒有離異,只有喪偶呢!】

【老朱自己搞殉葬,顯然就沒把妻妾當人看】

【絕了,我支持明朝女性搞死家暴男!】

“就算丈夫因為疾病或者意外過世,明朝的女性也還沒有解脫。”伍愛華看著彈幕說道:“因為《大明令》鼓勵女性守節,對於三十歲以前丈夫過世,守節到五十歲以後的,可以免除本家的勞役。”

【???】

【喪偶也沒用?】

“因為這一規定,所以當時很多女性被迫守節,對於家裏條件不好養不起一個青年女性或者女性本身非常不配合的,也可能直接被謀殺假裝殉情,獲取貞節牌坊免除勞役稅賦。”

“當然,事情也有兩面性,對於不想再嫁,本身也有孩子有產業的女性來說,這條規定就惠及她們的子孫了。”

【這種時候就不要談什麽兩面性了】

【眾所周知,服役的都是男人,說到底有好處的還是男人】

【明朝真是個巨大的愛丁堡】

【你們這麽說也不對,人家母親肯定也想要兒子過得好啊!】

【拒絕母職綁架!】

“根據流傳下來的史料,據說是因為當初明朝官員覺得中原被元朝統治了百年,很多風俗已經少數民族化,所以需要對漢家舊俗進行恢覆,凈化民間不正風氣,不僅大力倡導守節,對於小叔子娶寡嫂、大伯子娶寡居弟妹的,通通絞刑。”

【好家夥,進一步斷絕了寡婦的生存空間】

【某些惡臭的想法我都能模擬出來了:看看這孤兒寡母,搞死侄子和他娘,兄弟的財產都歸我,我家還不用負勞役,養著他們我又不能動,浪費糧食不是?】

【世間固然有仁人君子,但是法律本應該不憚以最大的惡意揣測民眾,才能防患於未然】

【前面的說的太文明了,都聽我說:朱元璋我XX你老父!】

說了一堆讓人肝疼的規定,伍愛華吸了口氣,才繼續說道:“當然,大明律也不是沒有好的方面。”

“明朝時候規定禁止中表親成婚,就是不允許娶自己姑姑、舅舅、姨媽家裏的表姐妹。”

“如果娶了,要杖八十,並且判決雙方離異。”

“對於中表親結婚,唐律是不提倡不禁止,宋律是不讚同但是你們隨便,明律是不僅要杖責而且強制離異。”

“雖然這是因為明朝開國團隊知識儲備不足造成的誤以為‘凈化’少數民族風俗,但是也實際上達到了優生優育,避免了許多遺傳病的悲劇。”

“只可惜,他們好的不能貫徹,壞的發揚光大,貞節牌坊倒是全國聞名,中表成婚只要不被告發朝廷就不管。”

“也是離了大譜。”伍愛華把臟話憋回,憋屈地吐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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